张湾区政协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本届政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程,保证区政协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和政协常委会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会议准备制度。区政协召开的全会、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和其他会议,由区政协办公室提前7天左右向委员、常委发出书面通知;与会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作好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工作,认真拟写发言材料和提案,积极为参加会议作准备。
      二、建立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协委员、常委应积极出席区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因病、因事不能到会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通过区政协办公室报请区政协有关领导同意并备案,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视为缺席。
      三、建立会议签到制度。区政协委员、常委出席政协全会、常委会议和其他会议时,应按要求签到。参加分组讨论时,应在小组工作人员处签到;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分组讨论的,应向会议秘书处请假。没有请假或没有签到的,视为缺席。
      四、建立会议情况通报制度。常委参加常委会议情况,一般在每次结束时通报;委员参加全会情况,由大会秘书处通报;没有出席会议的委员、常委,区政协办公室将通报结果书面告知其本人。区政协委员全年的参会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在年底汇总通报各位委员推荐单位或工作单位。
     五、建立委员管理档案制度。对委员、常委参政议政和参加会议及活动情况整理归档。
     六、建立委托考核制度。驻乡镇街办的委员参加本乡镇街办的活动情况,委托乡镇街办联系政协工作的领导管理考核,并于年终汇总报区政协办公室备案。
     七、建立委员退出制度。由于工作变动调出本辖区或生产经营离开本辖区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政协委员,由政协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政协委员职务。由政协办公室书面通知本人。
     八、建立诫勉谈话和劝退制度。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政协会议或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政协任何活动,常委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常委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进行诫勉谈话。由于违规违法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法律制裁的,经主席会议协商决定,委员由区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免去其委员资格,并对外公布;常委由区政协常委会报经区委批准,劝其辞去或免去常委职务。
     九、建立委员评先奖励制度。对于积极参加政协会议、各项调查视察活动、提案书写与办理等的政协委员,经过推荐与考核,对优秀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本规定经政协张湾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政协张湾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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